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29號
TNDV,89,重訴,129,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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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丙○○律師
  被   告 大舜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壹拾萬捌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承攬被告大舜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舜公 司)在台南巿怡中段九二0號等土地上興建房屋之泥水部分工程,約定工程造 價每坪為新台幣(下同)五千四百元,總計一三七七.四五坪,總工程款為七 百四十三萬八千二百三十元,後又追加外壁部分工程之價款為二十一萬七千二 百八十五元,總計七百六十五萬五千五百十五元。原告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完工 後,被告公司僅付三百四十萬六千元,尚積欠四百二十四萬九千五百十五元, 又被告公司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向原告調借現金廿萬元未還,是被告公司目前 共欠原告四百四十四萬九千五百十五元。
㈡另訴外人莊泰生經原告之介紹,亦於上開時地向被告公司承攬前開工程之油漆 部分,其工程款為一百七十五萬八千五百三十元,除清償十萬元外,尚積欠一 百六十五萬八千五百三十元,嗣莊泰生於八十八年二月初將上開工程款債權, 讓與原告承受,並告以被告公司,被告同意以原告名義設定抵押權在案,是被 告公司總共積欠原告之工程款為六百十萬八千零四十五元。 三、證據:提出工程估價單三紙、大舜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 證人莊泰生吳澤虎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伊承攬被告公司在台南巿怡中段九二 0號等土地上興建房屋之泥水部分工程,約定工程造價每坪為五千四百元,共一 千三百七十七點四五坪,總工程款為七百四十三萬八千二百三十元,後又追加外



壁部分工程之價款為二十一萬七千二百八十五元,總計七百六十五萬五千五百十 五元。嗣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完工後,被告公司僅付三百四十萬六千元,尚積欠四 百二十四萬九千五百十五元,又被告公司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向原告調借現金廿 萬元未還。另被告公司又積欠訴外人莊泰生之油漆工程款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五百 三十元(原工程款為一百七十五萬八千五百三十元,清償十萬元),莊泰生於八 十八年二月初將上開工程款債權,讓與原告承受,並告以被告公司,被告同意以 原告名義設定抵押權在案,是被告公司總共積欠原告之工程款為六百十萬八千零 四十五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估價單三紙、大舜公司設立登記 事項卡一份為證;並經證人莊泰生到庭證稱:我從事油漆,從八十八年一月初跟 大舜公司有工程上的往來,工程是原告介紹的,總工程款是壹佰柒拾伍萬捌仟伍 佰叁拾元,他只有付十萬元,尚欠我壹佰陸拾伍萬捌仟伍佰叁拾元,這個債權我 在(八十八年)二月底時讓給原告,我在二月底,原告至大舜公司請款前,在工 地當場有通知乙○○。八十八年三月間被告曾向原告借三十萬元,當時是在大舜 建設公司位於北安路根怡安路口的工地事務所,當場乙○○拿一張支票給原告請 他幫他調現等語明確(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證人吳澤 虎亦到場證稱:我從事土木工程。我是幫原告做土木工作,我有做工作才有領薪 水,大舜公司上開工程我有去做土木,當時我要向原告領款,原告說要去跟被告 結算,我們就一起去了,當場除了我、原告、黃龍、還有一位林姓作板模的工人 ,莊泰生並沒在現場,當時原告就向乙○○表明莊泰生的部分已轉讓給他,請他 結算在一起,廖振宗並沒有意見並表示等登記完畢後再設定抵押權給原告等語( 同上筆錄)。足見上情非虛,被告始終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酌,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可採信。
三、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沈揚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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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舜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