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586號
TPHM,107,聲,1586,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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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坤財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
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財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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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