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80號
TPHM,107,聲,1480,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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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進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進(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日期欄應分 別更正為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7日),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 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3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 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 刑,此有受刑人107年3月23日刑事合併狀在卷可稽,合於刑 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刑合併定 應執行刑,檢察官據此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賴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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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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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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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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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3日 │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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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年度毒 │檢察署106年度偵 │檢察署106年度偵 │
│ │偵字第2215號 │緝字第173號等 │緝字第17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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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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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上易字第 │106年度上易字第 │
│事實審│ │1742號 │2145號 │2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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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7月17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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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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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上易字第 │106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1742號 │2145號 │2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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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8月1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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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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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 │臺北地檢107年度 │臺北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6393號 │執字第1585號 │執字第15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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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2、3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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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