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鴻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
聲付字第6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鴻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鴻章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98年3 月25日發監執行,原經法務部於101 年(按:誤載為107 年 )7 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 年7 月 31日,以101 年聲字第348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鈞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882號裁定分 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年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 5 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 授矯字第107016298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