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33號
TPHM,107,聲,1433,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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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鍾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
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鍾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鍾岳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2 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 ,於民國105年10月6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107 年5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鍾岳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 148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於105年10 月6 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 為109年2月4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00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0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32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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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