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81號
TPHM,107,聲,1381,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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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昌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昌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昌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 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 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 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 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 以妥適調整之。
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本院先後判 決並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經綜合檢視受刑人所為之犯罪罪質相同,以 及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行為人之責 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參酌附表編號1、2、3 部分經該案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4、5 部分經該案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等一切情狀,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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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