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06號
TPHM,107,聲,1306,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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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06號
聲明異議人 湯國恩
受 刑 人 湯雅瑄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助字第131 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 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二、經查,受刑人湯雅瑄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 第1741號判決撤銷改判,量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及1 年2 月,其中前二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1 日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書狀首載「受刑人: 湯雅瑄」、「代理人:湯國恩」,書狀內容略以:家中大姐 為了生活家計,誤入歧途,本件有可易科罰金理由,懇請執 行單位准予易科罰金等語,依其內容,固可認係「湯國恩」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惟本件書狀並無受 刑人湯雅瑄之簽名或蓋章,自非湯雅瑄以受刑人本人名義所 提出,而「湯國恩」以代理人身分書立本件書狀,書狀上亦 無「湯國恩」之簽名或蓋章,縱使認為確係「湯國恩」本人 所書立提出,然「湯國恩」係受刑人湯雅瑄之弟,此有湯雅 瑄之全戶戶籍查詢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湯國恩」既 為受刑人湯雅瑄之弟,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 代理人或配偶,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非適格得聲明異議之 主體,自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又本件三罪,前二罪本得易 科罰金,受刑人如未同意三罪定刑,自得依法不同意定刑, 併此敘明。從而,本件聲明異議顯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從 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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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