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烱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庚○○
丁○○
己○○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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