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紘睿
選任辯護人 黃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1號,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4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95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許紘睿(原名許志銘,民國100年7月18日改名)知悉甲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公告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分別基於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張朝發、林建佑聯絡買賣甲基安非他命 之工具,並於附表壹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與張朝發、林建佑 聯繫後,即以附表壹「交易之毒品及代價」欄所示之金額、 數量,分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朝發、林建佑(許紘睿各 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數量、價格及時間、地點,均 詳如附表壹「交易方式及對象」、「交易之毒品及代價」所 示)。嗣經警對上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6年1月 19日上午7 時5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許紘睿原位於新北市○ ○區○○路○○巷00弄00○0 號居所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貳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許紘睿及辯護人均未 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調 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見本院卷第123至126、154至158頁),本院審酌該證據作 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 應有證據能力。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 傳聞法則,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同具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如附表壹所示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罪事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 87至91頁、原審卷第200至202頁、本院卷第159至164頁), 核與證人張朝發、林建佑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56至63、65 至67、109至113、195至196頁),並有搜索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 照片、扣案物照片、如附表壹之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現場 跟監翻拍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原審法院105 年度聲監字 第1859號、105年度聲監續字第1420號、106年度聲監續字第 6號通訊監察書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至36、39至50、150 至152頁、原審卷第137至142 頁),及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 電子磅秤、行動電話(扣案後再經檢察官以令被告配合追查 上游而予發還保管,故實際上並未扣案,有證物認領保管單 1紙為憑【見偵卷第138頁】)等足憑,均可佐被告前開出於 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證據。又起訴書雖分別僅以 如附表壹之一所示各編號其中提及毒品交易內容之通訊時間 為交易時間,然為完整敘述被告與張朝發、林建佑各次交易 通聯往來之過程,爰詳細記載各次交易通聯起迄之時間如附 表壹「交易方式及對象」欄所述。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各次買賣之價格,或 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 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 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 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 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 販賣行為目的,則無二致。而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非法交 易,向為政府查禁重罰,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 白甘冒被查獲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 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 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 賣犯行之追訴。故凡為販賣之不法行為者,其販入之價格必 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 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而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 是被告既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交易為檢
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當知之甚稔,被告倘無利可圖,自無 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況觀之如附表壹之一編號1之12月3 日21時27分19秒被告與張朝發之通訊監察譯文,張朝發撥打 電話予被告之自我介紹係「志明你好,我阿達的朋友」等語 ,而被告亦自承:與張朝發僅係認識約半年之普通朋友;如 附表壹之一編號2之12月20日1時7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 酒」是甲基安非他命的代號,我之前有欠他新臺幣(下同) 500元,當天我騙他說東西變貴了,本來1公克1,000元變成1 公克1,300元,我叫他再給我800元湊足1,300 元,我直接給 他1 公克就扯平了;與林建佑是普通朋友等情(見偵卷第86 、87、89頁),益見被告與張朝發、林建佑並非交誼深厚之 關係,被告更無甘冒重責之理,故被告為如附表壹所示各次 毒品交易,顯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之營利意圖,亦足認定。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參、論罪及上訴駁回之說明
一、論罪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明 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如附表壹所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第二級 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壹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亦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4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2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各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 壹所示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各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就附表壹所示各罪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 俱如前述,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上訴駁回之說明:
㈠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定被告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事 證明確,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並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齡,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以正當 手段或途徑獲取生活所需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而鋌而走險 ,而為本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足以助長毒品流通、 擴散及增添吸毒之不良風氣,並嚴重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甚 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其素 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犯罪所得 之範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原審判決主文」欄 所示之各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說明被告如附表壹所示各次 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依實際取得部分,包括取得之財產上利益 等予以宣告沒收,及就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電子磅 秤以及行動電話亦予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犯罪所得、行動 電話部分諭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說明依刑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不在應執行刑主文項下 重為沒收諭知,暨其餘扣案物與本案無關,不另為沒收諭知 等。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供述其毒品上游 係陳國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亦因而查獲,是本件 業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有減免其刑 之適用;又被告販賣毒品對象單純、次數及數量甚微、犯罪 所得極少,若科以最低法定刑責,實屬法輕情重,是請審酌 本案有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空間;再者,被告 為警查獲迄今,極力配合檢警調查本案,並持續協助警方追 緝毒品來源陳國郎之下落,適時提供即時資訊,終於成功協 助警方偵破陳國郎販賣予第三人邱有達之犯罪事實,並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 字第2553號提起公訴在案,是亦請審酌被告對於公共利益之 貢獻,依刑法第57條規定給予減輕其刑之寬免等語。惟: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謂之毒品來源,係指其 持有之毒品從何而來之情形,既不包含不相干之他人所持有 毒品之來處,亦僅指在其案發前之毒品來源,而不含案發後 、遭通緝,緝獲前另犯毒品案之另外新來源,此為各別行為 、分別處罰之當然法理,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 判決意旨同此。本件有關被告供述其所販賣之毒品來源為「 陳國郎」乙節,經本院函詢結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局函覆略以:據被告供述於107年1月3日上午10時5分拘獲陳 國郎,查獲其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移送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偵辦等語,另新北地檢署則函覆略以:陳國郎涉嫌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一事,業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 於107年3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等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湖分局107年2月5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730294700號函、新
北地檢署107年4月26日新北檢兆愛107偵2553字第26914號函 及所附該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553號不起訴處分書、起 訴書(陳國郎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邱有達及施用毒品部分)等 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2、141至145頁),是檢察官所查獲 起訴部分係陳國郎販賣第二級毒品予第三人以及陳國郎施用 第二級毒品等犯罪事實,尚與陳國郎販賣予被告無涉,且被 告所指陳國郎涉嫌販毒予伊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自與因 而查獲之要件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既尚無破獲其毒品 來源之情形,被告上開犯行,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㈡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 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辯護人雖以被告之行 為僅屬毒友間互通有無之小規模有償轉讓行為,並非大盤毒 梟藉販毒牟取暴利之輩,與一般大盤、中盤之毒販動輒購入 大量毒品轉售,從中牟取暴利,過著豪賒生活者有別,是依 本案實際之犯罪情狀,顯有可憫恕之處等語。惟被告所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詳如上述,是經減輕其刑後,其法定刑為 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尚無過重之情,故無宣告減輕後法定 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而在客觀情狀可憫恕之處,自無刑法 第59條之適用。
㈢再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 遽指為違法,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 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 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亦同此見解。本件原審 量刑時,已斟酌包含其坦承全部犯行,已見悔意、犯罪之情 節、所得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於法定刑範圍從輕 量處,原審所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 上亦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是從形式上觀察, 原判決並無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縱再予審酌被告前 開所指積極配合檢警查獲陳國郎其他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乙 節,惟被告犯行構成累犯,依法須加重其刑,原審各罪之量 刑實已從輕亦已屬相當,且於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各 刑最長期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4年8月以下酌定6年 有期徒刑,亦屬適當。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亦無可採 。
㈣從而,被告執上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 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騰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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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交易方式及對象 │交易之毒品及代│通訊監察│ 原審判決主文 │
│號 │ │價(新臺幣) │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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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許紘睿於105年12月3日21時│價格1,000 元之│附表壹之│許紘睿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27分許至同日22時26分許,│甲基安非他命。│一編號1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電│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通訊監│子磅秤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話與張朝發聯繫後,隨即在│ │察譯文4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
│ │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上某全│ │則 │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七三四五│
│ │家便利商店附近,以右列價│ │ │五五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 │
│ │格販賣右列毒品與張朝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二 │許紘睿於105年12月19日18 │價格1,300 元之│附表壹之│許紘睿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時31分許至翌(20)日1時 │甲基安非他命(│一編號2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電│
│ │4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其中500 元以許│之通訊監│子磅秤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號行動電話與張朝發聯繫後│紘睿積欠張朝發│察譯文3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及│
│ │,隨即在許紘睿原位於新北│之債務抵償,其│則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七三│
│ │市新莊區中正路新建巷28弄│餘800 元由張朝│ │四五五五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
│ │45之4號居所,以右列價格 │發以等價之虛擬│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販賣右列毒品與張朝發。 │貨幣給付給許紘│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睿)。 │ │ │
├──┼────────────┼───────┼────┼───────────────┤
│三 │許紘睿於106年1月7日19時 │價格1,000 元之│附表壹之│許紘睿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16分許至同日20時18分許,│甲基安非他命。│一編號3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電│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通訊監│子磅秤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話與張朝發聯繫後,隨即在│ │察譯文4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
│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國小附近│ │則 │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七三四五│
│ │,以右列價格販賣右列毒品│ │ │五五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 │
│ │與張朝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四 │許紘睿於106年1月13日18時│價格3,000 元之│附表壹之│許紘睿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15分許至同日19時49分許,│甲基安非他命(│一編號4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電│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林建佑僅給付2,│之通訊監│子磅秤壹臺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話與林建佑聯繫後,隨即在│000元,尚積欠1│察譯文5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
│ │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2段71 │,000元) │則 │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七三四五│
│ │號翊珍大賣場,以右列價格│ │ │五五0號SIM卡壹枚)均沒收,於 │
│ │販賣右列毒品與林建佑。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壹之一「附表交易通訊監察譯文」:
┌─┬────┬─────┬──┬─────┬──────────────┬─────┐
│編│日期時間│監察:A │聯絡│對方:B │通訊內容譯文 │卷頁 │
│號│ │姓名及 │方向│姓名及 │ │ │
│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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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月3日 │ 許紘睿 │ ← │ 張朝發 │B:志明你好,我阿達的朋友, │106年度偵 │
│ │21時27分│0000000000│ │0000000000│ 養狗那個 │字第3953號│
│ │19秒 │ │ │ │A:嘿,怎樣 │卷第153 頁│
│ │ │ │ │ │B:現在有…(糢糊音) │(附表1) │
│ │ │ │ │ │A:有,我等下過去找你,打這 │ │
│ │ │ │ │ │ 支嗎?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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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 │ 許紘睿 │ → │ 張朝發 │【簡訊】妳到丹鳳這新建巷的全│106年度偵 │
│ │21時41分│0000000000│ │0000000000│家打給我 │字第3953號│
│ │15秒 │ │ │ │ │卷第153 頁│
│ │ │ │ │ │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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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 │ 許紘睿 │ → │ 張朝發 │A:你怎麼不接電話啦 │106年度偵 │
│ │22時12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拍謝我剛電話沒聽到 │字第3953號│
│ │09秒 │ │ │ │A:幹,你不接電話我這樣會很 │卷第153 頁│
│ │ │ │ │ │ 敏感也好不好…因為我… │(附表1) │
│ │ │ │ │ │B:拍謝,我沒聽到還是怎樣 │ │
│ │ │ │ │ │A:你沒關係…你有沒有辦法到 │ │
│ │ │ │ │ │ 新建巷全家? │ │
│ │ │ │ │ │B:新建巷在哪? │ │
│ │ │ │ │ │A:丹鳳旁邊有一間7-11,7-11 │ │
│ │ │ │ │ │ 旁邊這條巷子叫作新建巷, │ │
│ │ │ │ │ │ 你到那巷子裡看到一間全家 │ │
│ │ │ │ │ │ ,你到那間全家你打給我好 │ │
│ │ │ │ │ │ 不好? │ │
│ │ │ │ │ │B:你說7-11後面有全家? │ │
│ │ │ │ │ │A:丹鳳國中你知道嗎?丹鳳你 │ │
│ │ │ │ │ │ 知道嗎? │ │
│ │ │ │ │ │B:我家這就是丹鳳啊 │ │
│ │ │ │ │ │A:丹鳳國中你知道嗎… │ │
│ │ │ │ │ │B:是不是二省道和中正路口那 │ │
│ │ │ │ │ │ 間? │ │
│ │ │ │ │ │A:二省道和中正路那是國小, │ │
│ │ │ │ │ │ 附近還有一間學校你知道嗎 │ │
│ │ │ │ │ │ ?那叫國中 │ │
│ │ │ │ │ │B:國中我想看看附近哪裡還有 │ │
│ │ │ │ │ │ 學校 │ │
│ │ │ │ │ │A:你有網路搜尋嗎? │ │
│ │ │ │ │ │B:我不會用 │ │
│ │ │ │ │ │A:幹…你真的不知道丹鳳國中 │ │
│ │ │ │ │ │ 在哪喔 │ │
│ │ │ │ │ │B:誒…那是高中咧…龍安路進 │ │
│ │ │ │ │ │ 去那間是高中嘛吼 │ │
│ │ │ │ │ │A:那間是高中附屬國中,照理 │ │
│ │ │ │ │ │ 說是國中啦,對面是公園嘛 │ │
│ │ │ │ │ │B:對 │ │
│ │ │ │ │ │A:對…那是國中啦 │ │
│ │ │ │ │ │B:你叫我去那喔 │ │
│ │ │ │ │ │A:不是,你到那邊旁邊有一間 │ │
│ │ │ │ │ │ 全家便利商店,你到那間便 │ │
│ │ │ │ │ │ 利商店旁邊就是新建巷了, │ │
│ │ │ │ │ │ 你看那裡面有一間全家幾步 │ │
│ │ │ │ │ │ 就到了,你到了打給我 │ │
│ │ │ │ │ │B:好,拍謝剛沒接到電話 │ │
│ │ │ │ │ │A:啊你要…沒關係…你要叫幾 │ │
│ │ │ │ │ │ 個小姐? │ │
│ │ │ │ │ │B:1個就好 │ │
│ │ │ │ │ │A:好,你到那打給我,我帶小 │ │
│ │ │ │ │ │ 姐過去。 │ │
├─┼────┼─────┼──┼─────┼──────────────┼─────┤
│ │12月3日 │ 許紘睿 │ ← │ 張朝發 │B:喂 ,我到了 │106年度偵 │
│ │22時26分│0000000000│ │0000000000│A:好 ,我過去 │字第3953號│
│ │08秒 │ │ │ │ │卷第153 頁│
│ │ │ │ │ │ │(附表1) │
├─┼────┼─────┼──┼─────┼──────────────┼─────┤
│2 │12月19日│ 許紘睿 │ ← │ 張朝發 │B:喂,我阿德啦 │106年度偵 │
│ │18時31分│0000000000│ │0000000000│A:嘿,怎樣 │字第3953號│
│ │17秒 │ │ │ │(閒聊至1分24秒處) │卷第154 頁│
│ │ │ │ │ │B:我的杯子(吸食器)沒有帶 │(附表1-1) │
│ │ │ │ │ │ 回來 │ │
│ │ │ │ │ │A:什麼杯子 │ │
│ │ │ │ │ │B:就是你叫我帶的杯子(吸食 │ │
│ │ │ │ │ │ 器) │ │
│ │ │ │ │ │A:我以為你要送我了咧 │ │
│ │ │ │ │ │B:沒有,我也不會啊,那個東 │ │
│ │ │ │ │ │ 西(吸食器)也沒地方買了 │ │
│ │ │ │ │ │A:那我跟你講,我現在要去基 │ │
│ │ │ │ │ │ 隆處理一下事情,等我回來 │ │
│ │ │ │ │ │ 再把杯子拿去還你,好不好 │ │
│ │ │ │ │ │ ,可是我在高速公路上了啊 │ │
│ │ │ │ │ │B:好 │ │
│ │ │ │ │ │A:你等我回來再拿去給你 │ │
│ │ │ │ │ │B:好 │ │
│ │ │ │ │ │A:好BY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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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 許紘睿 │ → │ 張朝發 │A:誒,你有沒有辨法再匯500…│106年度偵 │
│ │01時07分│0000000000│ │0000000000│ 800湊1罐酒啦,好不好?輸去│字第3953號│
│ │56秒 │ │ │ │ 了,林娘咧(笑) │卷第154 頁│
│ │ │ │ │ │B:有,我有辦法匯啊 │(附表1-1) │
│ │ │ │ │ │A:這樣你就匯800的幣湊1300元│ │
│ │ │ │ │ │ (購毒費用)嘛,你來我1罐 │ │
│ │ │ │ │ │ 酒給你,你聽得懂嗎 │ │
│ │ │ │ │ │B:我聽得懂啦 │ │
│ │ │ │ │ │A:啊你什麼時候要過來 │ │
│ │ │ │ │ │B:我剛打給你不是有告訴你要 │ │
│ │ │ │ │ │ 再半個鐘頭才有辦法過去? │ │
│ │ │ │ │ │A:是喔…你前妻在那喔 │ │
│ │ │ │ │ │B:嘿…我先去銀行匯給你 │ │
│ │ │ │ │ │A:好,不好急思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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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 許紘睿 │ ← │ 張朝發 │A:你到全家了喔 │106年度偵 │
│ │01時49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對 │字第3953號│
│ │26秒 │ │ │ │A:我跟你講,你在全家,上次 │卷第154 頁│
│ │ │ │ │ │ 看到我從那邊走出來那邊一 │(附表1-1) │
│ │ │ │ │ │ 直直走,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
│ │ │ │ │ │ 我穿褲子…,你等一下一直 │ │
│ │ │ │ │ │ 直直走右邊第1條… │ │
│ │ │ │ │ │B:中正路、新建巷28弄啊 │ │
│ │ │ │ │ │A:你現在一直直走右邊笫2條巷│ │
│ │ │ │ │ │ 子往裡面看 │ │
│ │ │ │ │ │B:早餐刨冰的… │ │
│ │ │ │ │ │A:直直走…也~不是你,你一 │ │
│ │ │ │ │ │ 直直走我看你有沒有在路口 │ │
│ │ │ │ │ │B:第2條巷子!? │ │
│ │ │ │ │ │A:你是不是穿著白色外套? │ │
│ │ │ │ │ │B:對啊 │ │
│ │ │ │ │ │A:我聽到你的聲音了往回走 │ │
│ │ │ │ │ │B:往回走然後咧…小巷子裡面 │ │
│ │ │ │ │ │ 嗎? │ │
│ │ │ │ │ │A:來來來上面~你看到沒有 │ │
│ │ │ │ │ │B:沒有啦,老花眼啦 │ │
│ │ │ │ │ │A:誒~~看上面啦 │ │
│ │ │ │ │ │B: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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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月7日 │ 許紘睿 │ ← │ 張朝發 │B:喂!我阿德拉 │106年度偵 │
│ │19時16分│0000000000│ │0000000000│A:嘿安那(台語) │字第3953號│
│ │02秒 │ │ │ │B:你不是說有星幣(安非他命 │卷第155 頁│
│ │ │ │ │ │ )? │(附表1-2) │
│ │ │ │ │ │A:你說的是? │ │
│ │ │ │ │ │B:粗工拉(台語) │ │
│ │ │ │ │ │A:比較貴的那一種喔?還是? │ │
│ │ │ │ │ │ 星幣!靠杯,你要多少?多 │ │
│ │ │ │ │ │ 少星幣? │ │
│ │ │ │ │ │B:不然一千塊就好 │ │
│ │ │ │ │ │A:喔,好,這樣我等一下拿過 │ │
│ │ │ │ │ │ 去 │ │
│ │ │ │ │ │B:好 │ │
│ │ │ │ │ │A:你電話怎麼不通? │ │
│ │ │ │ │ │B:有阿,怎麼沒通 │ │
│ │ │ │ │ │A:我剛剛打沒通,好,我等一 │ │
│ │ │ │ │ │ 下過去打給你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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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 │ 許紘睿 │ ← │ 張朝發 │B:喂你不說要來 │106年度偵 │
│ │19時52分│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現在沒有車,你來民安國 │字第3953號│
│ │45秒 │ │ │ │ 小這邊好不好 │卷第155 頁│
│ │ │ │ │ │B:好啊,我去全家(超商)再 │(附表1-2) │
│ │ │ │ │ │ 打給你 │ │
│ │ │ │ │ │A:民安國小! │ │
│ │ │ │ │ │B:民安國小?民安國小在哪裡 │ │
│ │ │ │ │ │ ? │ │
│ │ │ │ │ │A:洪金寶你知道嗎? │ │
│ │ │ │ │ │B:我知逍阿 │ │
│ │ │ │ │ │A:洪金寶再直直走就是民安國 │ │
│ │ │ │ │ │ 小了 │ │
│ │ │ │ │ │B:洪金寶再直直走? │ │
│ │ │ │ │ │A:嘿,民安國小就在附近而已 │ │
│ │ │ │ │ │ 你不知道? │ │
│ │ │ │ │ │B:我問人一下 │ │
│ │ │ │ │ │A:你網路上查拉,很好查 │ │
│ │ │ │ │ │B:好 │ │
│ │ │ │ │ │A:在這附近而已,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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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 │ 許紘睿 │ ← │ 張朝發 │B:喂!我現在在民安國小這邊 │106年度偵 │
│ │20時13分│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跟你講,周圍是不是有一 │字第3953號│
│ │10秒 │ │ │ │ 間賣安全帽的,你在那邊等我│卷第155 頁│
│ │ │ │ │ │B:你說哪裡? │(附表1-2) │
│ │ │ │ │ │A:民安國小周圍有一間賣安全 │ │
│ │ │ │ │ │ 帽的 │ │
│ │ │ │ │ │B:有一間賣安全帽的? │ │
│ │ │ │ │ │A:你繞一下就會看到了 │ │
│ │ │ │ │ │B:喔 │ │
│ │ │ │ │ │A:三角那邊拉 │ │
│ │ │ │ │ │B:三角那邊喔 │ │
│ │ │ │ │ │A:嘿 │ │
│ │ │ │ │ │B:我現在是在天橋下,那再往 │ │
│ │ │ │ │ │ 前走就對了 │ │
│ │ │ │ │ │A:對,再往前走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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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 │ 許紘睿 │ → │ 張朝發 │A:喂!你在哪裡啊? │106年度偵 │
│ │20時18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我找不到安全的 │字第3953號│
│ │06秒 │ │ │ │A:你在哪裡啊 │卷第155 頁│
│ │ │ │ │ │B:我又折回來了,我到民安國 │(附表1-2) │
│ │ │ │ │ │ 小門口好不好? │ │
│ │ │ │ │ │A:哪個?他有…單行道那個門 │ │
│ │ │ │ │ │ 口好不好,單行道的 │ │
│ │ │ │ │ │B:單行道的門口 │ │
│ │ │ │ │ │A:嘿 ,正門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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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月13日 │ 許紘睿 │ → │ 林建佑 │A:你是要沒有要來? │106年度偵 │
│ │18時15分│0000000000│ │0000000000│B:現在…都還在公司還沒吧 │字第3953號│
│ │16秒 │ │ │ │A:是有沒有確定…這樣就好了 │卷第160 頁│
│ │ │ │ │ │B:有啦…幹林老師 │(附表3-2) │
│ │ │ │ │ │A:你在烤肉喔 │ │
│ │ │ │ │ │B:今天就在烤了啊…早上就在 │ │
│ │ │ │ │ │ 烤了啊 │ │
│ │ │ │ │ │A:為什麼要烤肉 │ │
│ │ │ │ │ │B:啊就做事啊,我們老闆就拿 │ │
│ │ │ │ │ │ 肉給我們烤啊 │ │
│ │ │ │ │ │A:不是什麼節日喔!? │ │
│ │ │ │ │ │B:不是,我們這個工廠很熱的 │ │
│ │ │ │ │ │ 啊 │ │
│ │ │ │ │ │A:…是喔…做事快一點啊 │ │
│ │ │ │ │ │B:幹你娘,這裡雨多大餒,要 │ │
│ │ │ │ │ │ 不然你送來啊 │ │
│ │ │ │ │ │A:我拿去給你…你那很遠… │ │
│ │ │ │ │ │ 八里餒 │ │
│ │ │ │ │ │B:誒…成泰路一直走…再過去 │ │
│ │ │ │ │ │ 一下就到了你娘機掰是多遠 │ │
│ │ │ │ │ │ …騎車30分就到了是多遠 │ │
│ │ │ │ │ │A:…我沒什麼賺錢你還叫我花 │ │
│ │ │ │ │ │ 油錢過去 │ │
│ │ │ │ │ │B:啊你花油錢我貼你嘛 │ │
│ │ │ │ │ │A:你說的喔! │ │
│ │ │ │ │ │B:對啊…要貼多少 │ │
│ │ │ │ │ │A:300 │ │
│ │ │ │ │ │B:你娘咧你家的油錢這麼貴喔 │ │
│ │ │ │ │ │ !? │ │
│ │ │ │ │ │A:不然咧 │ │
│ │ │ │ │ │B:好啊300~300啊 │ │
│ │ │ │ │ │A:地址你LINE給我~你的地理 │ │
│ │ │ │ │ │ 位置LINE給我~你會不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