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6年度,13號
TPHM,106,金上訴,13,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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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瑋驛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張鈺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7670 號、104 年度偵字第5587、1507
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鍾瑋驛(原名: 鍾國華,英文名:WILLY )係股市投資作手 ,王子元(原名:王子文,本案犯行業經判刑確定)為鍾瑋 驛僱用之司機,受鍾瑋驛之指示以其自己證券帳戶及利用鍾 瑋驛所掌控之證券帳戶協助下單買賣股票。
二、鍾瑋驛於102 年5 月間,見股票上櫃公司即富驛酒店集團有 限公司(下稱富驛公司,股票交易代號:2724,註冊地:開 曼群島)股價低迷,具股本小、容易操控之特性,遂萌生炒 作該檔股票之念頭,適鍾瑋驛先後自友人謝明宏、富驛公司 董事長侯尊中特助黃耀賢處,得知富驛公司有發行可轉換公 司債之計劃,又知該公司公布102 年第一季財報營運虧損, 股價連日下跌至每股新臺幣(下同)47餘元,若無法維持於 每股50元左右之價格,侯尊中以該公司股票向銀行所為之質 押借款(借款人:LUXURY DYNASTY COMPANY LIMITED,保證 人:侯尊中)恐有遭追繳擔保金或遭賣出(即俗稱「斷頭」 )之虞,鍾瑋驛王子元為炒股套利,均明知富驛公司之股 票為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 心)上櫃之有價證券,其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時 ,對於該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 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 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 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 或申報買賣而為相對成交之行為,竟共同意圖抬高、壓低富 驛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造成富驛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而相 對成交,而基於單一接續之犯意,除向不知情之廖葉(即鍾 瑋驛之母)借用其設於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 券)士林分公司帳號0000000 號證券帳戶(受任人:王子元 ),並指示知情並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王子元使用該帳戶



下單,王子元另復依鍾瑋驛指示之價量,以其自己設於統一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仁愛分公司帳號 24416 號證券帳戶下單外,鍾瑋驛又另向不知情之金主曾建 浩、林義坤黃瑞珍丁踴躍王福祺王丕鎮及王振世商 借資金,透過該等金主提供之人頭證券帳戶反覆高買低賣、 相對成交,以吸引不特定買盤進場追價維持市場熱度,復以 富驛公司前景看好、股價看漲等話術,誘使不知情之友人簡 怡青、田宜安、周慧美、林婉玉童玉娟(即林婉玉大嫂) 、楊桂山、何中儀莊豐富及其配偶呂淑萩、蔡世光、王淑 惠、王曉蕾、郭大智(原名:郭天霖)、劉三寶、徐珮棻、 黃姵穎、蘇介人、吳憶彤吳澤宛(原名:吳仲凡鍾瑋驛 前女友)等人,提供自有資金及個人證券帳戶,由鍾瑋驛王子元代操,或配合鍾瑋驛指示之價量自行下單交易,鍾瑋 驛及王子元因而得以有效控制籌碼及分散買盤,鍾瑋驛及王 子元自102 年5 月17日起至同年8 月12日止之期間(以下稱 分析期間),不法操縱富驛公司股價,而為下列分工行為:(一)鍾瑋驛向不知情之金主墊款部分:
1.鍾瑋驛與金主曾建浩約定,每借用1萬元須支付每日3元之利 息,另須支付股票市值15%至20%不等之款項作為保證金, 並以鍾瑋驛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中崙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廖葉設於中信銀行營業部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曾建浩設於中信銀行城東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蔡淑真設於中信銀行中崙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作為入出金及支付保證金之帳 戶,由曾建浩提供其設於統一證券古亭分公司帳號25996 號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敦北分公司 帳號63991 號、國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證券)館 前分公司帳號566452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群益金鼎證券)臺北分公司帳號104109號及凱基證券士林分 行公司帳號73839 號證券帳戶;曾建浩配偶蔡淑真設於宏遠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宏遠證券) 館前分公司帳號0000 00號、板橋分公司帳號9742號、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金證券)華山分公司帳號22359 號、康和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8624號及永 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萬盛分公司帳號 000000號證券帳戶;蔡淑真之子蔡承恩設於宏遠證券館前分 公司帳號734953號、大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證券 ) 新莊分公司帳號67854 號及凱基證信義分公司帳號0000 00號證券帳戶;曾建浩岳母彭梅妹設於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 帳號733572號、凱基證信義分公司帳號123604號及永豐金



證券萬盛分公司帳號205050號證券帳戶;父親曾福明設於大 眾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68691 號、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證券)永和分公司帳號46970 號及元大寶來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寶來證券)金天母分公司帳號000000 號證券帳戶;曾建浩母親曾莊靜蘭設於統一證券桃園分公司 帳號115473號、大眾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68675 號、兆豐證 券永和分公司帳號46983 號及元大寶來證金天母分公司帳 號253861號證券帳戶;友人林淑娟設於群益金鼎證券大直分 公司帳號59836 號證券帳戶、林淑娟之胞姐林淑嬌設於永豐 金證券天母分公司帳號115421號證券帳戶、林淑娟之配偶張 師誠設於永豐金證券天母分公司帳號108098號證券帳戶;友 人蘇金貞設於統一證券城中分公司帳號2686號及元大寶來證金天母分公司帳號233917號證券帳戶、蘇金貞友人沈佰華 設於元大寶來證金天母分公司帳號236901號證券帳戶;友 人林珮茵設於國票證券敦北分公司帳號63674 號、群益金鼎 證券臺北分公司帳號110902號及永豐金證券萬盛分公司帳號 000000號證券帳戶,由鍾瑋驛在保證金額度內,於102 年5 月17日起,以電話指示前開帳戶所屬證券公司之營業員,下 單買賣富驛公司股票,俟交易完成後,再由營業員將交割憑 單或電子帳單,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之方式交予曾建浩, 並由曾建浩彙整製作成交日報表轉寄予鍾瑋驛對帳。 2.鍾瑋驛與金主林義坤約定,每借用1萬元須支付每日4至5 元 之利息,並以廖葉設於中信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林義坤個人設於中信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作為入出金之帳戶,由林義坤提供配偶張美月 設於康和證券帳號0000000 號證券帳戶、母親林簡美珍設於 康和證券帳號0000000 號證券帳戶、友人陳洞達設於統一證 券城中分公司帳號132527號及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邦證券)仁愛分公司000000 號證券帳戶,供鍾瑋驛自102 年7月12 日開始,以電話指示林義坤或其女兒林宜音下單買 賣富驛公司股票,再由林宜音製作成交日報表以電子郵件寄 送予鍾瑋驛對帳。
3.鍾瑋驛與金主黃瑞珍約定,每借用1萬元須支付每日2至5 元 之利息,另須支付股票市值2至3成不等之款項作為保證金, 並以黃瑞珍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臺 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友人洪肯堂設於國泰世華 銀行大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廖葉設於中信 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入出金及支付 保證金之帳戶,由黃瑞珍提供友人黃逸煜及其配偶林怡君分 別設於永豐金證券內湖分公司帳號90176 號及84124 號證券



帳戶、洪肯堂設於永豐金證券內湖分公司帳號100053號證券 帳戶、友人詹麗娟設於永豐金證券內湖分公司帳號57656 號 證券帳戶,由鍾瑋驛在保證金額度內,於102 年5 月20日開 始,以電話直接指示營業員下單買賣富驛公司股票,再由營 業員向鍾瑋驛回報成交狀況。
4.鍾瑋驛與金主丁踴躍約定,借款年利率14.6%,另需支付股 票市值2 成之保證金,並以廖葉設於中信銀行營業部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丁踴躍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入出金及支付保證金之 帳戶,由丁踴躍提供其設於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 盛證券)帳號0000000 號、統一證券基隆分公司帳號000000 號、南京分公司帳號475521號、康和證券帳號0000000 號及 凱基證新莊分公司帳號52398 號等證券帳戶;丁踴躍配偶 侯宜君設於統一證券基隆分公司帳號134626號、南京分公司 帳號475518號及國泰證券忠孝分公司帳號19986 號證券帳戶 ;丁踴躍員工潘雪紅設於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 證券)西松分公司帳號75695 號證券帳戶,鍾瑋驛則在保證 金墊款之額度內,於102 年5 月22日開始,直接指示丁踴躍 之員工鄭心妤潘雪紅利用網路下單買賣富驛公司股票,再 由鄭心妤等以App 或Line等通訊軟體回報成交狀況,並將所 彙整之成交報表,以電子郵件寄至鍾瑋驛所指定之電子信箱 ,供鍾瑋驛對帳。
5.鍾瑋驛與金主王福祺約定,墊款利息每月1至2分,另須支付 購買股票金額1至2成的款項作為保證金,彼此並以廖葉設於 中信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 號帳戶、王福祺設於中信銀 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入出金及支付保證金 之帳戶,由王福祺提供其設於凱基證券臺北分公司791369號 證券帳戶,供鍾瑋驛自102年5月28日開始,在保證金墊款額 度內,自行決定價格及數量後,指示王福祺王福祺員工劉 錦聰,以電話或網路下單買賣富驛公司股票,再由王福祺回 報鍾瑋驛成交狀況。
6.鍾瑋驛透過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 )營業員鄧金玲,向金主王丕鎮墊款,約定每借用1 萬元須 支付每日4元之利息,另須支付購買股票金額2成之款項作為 保證金,並以廖葉設於中信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鄧金玲友人林詩樺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入出金及支付保證金之帳戶 ,因王丕鎮自有資金不足,復轉向賈文中墊款,由賈文中提 供其設於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南京分公司帳號286059號證券帳 戶,於102年6月14日開始,供鍾瑋驛在墊款額度內下單,由



鍾瑋驛以電話或Line通訊軟體,直接告知鄧金玲買賣富驛公 司股票之價量,再由鄧金玲將成交情形回報鍾瑋驛。 7.鍾瑋驛透過凱基證信義分公司營業員何玉娟,向金主王振 世借款約1,000 萬元,約定借款年息10%,另須支付購買股 票金額2 至3 成之款項作為保證金,彼此並以廖葉設於中信 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王振世配偶莊淑芬 設於國泰世華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復興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入出金及支付保證金之 帳戶,由王振世提供莊淑芬設於凱基證信義分公司帳號00 0000號證券帳戶,供鍾瑋驛在墊款額度內,於102 年6 月3 日開始,自行決定以電話向何玉娟下單買賣富驛公司股票, 並由何玉娟將成交情形回報予鍾瑋驛
(二)鍾瑋驛邀集不知情之外圍友人共同進場買賣富驛公司股票 部分:
鍾瑋驛為達操縱富驛公司股價之目的,乃以富驛公司未來 發展性高、獲利前景看好、保證股價必上漲等話術,誘使 不知情之吳澤宛、吳憶彤、周慧美、簡怡青、田宜安、楊 桂山、何中儀、蔡世光、莊豐富及其配偶呂淑萩林婉玉 、王淑惠、王曉蕾、郭大智劉三寶、徐珮棻、黃姵穎及 蘇介人等,以自有資金進場買股,由吳澤宛提供其設於富 邦證券環北分公司帳號109664號證券帳戶、吳憶彤提供其 設於永豐金證券南京分公司帳號260989號證券帳戶、周慧 美提供其設於凱基證券士林分公司帳號70434 號證券帳戶 (受任人:王子元)、簡怡青提供其設於元富證券延平分 公司帳號64169 號證券帳戶、田宜安設於元富證券延平分 公司帳號64716 號及元大寶來證券東蘆分公司帳號000000 號證券帳戶、楊桂山提供其設於日盛證券忠孝分公司帳號 000000號及群益金鼎證券臺北分公司帳號112780號證券帳 戶、何中儀提供其設於日盛證券內湖分公司帳號212157號 、國泰證券館前分公司帳號567587號、群益金鼎證券臺北 分公司帳號112528號及元大寶來證券內湖分公司帳號8087 2 號證券帳戶、蔡世光提供其設於永豐金證券復興分公司 帳號489909號證券帳戶、莊豐富提供其設於康和證券臺北 分公司帳號86498 號證券帳戶及凱基證券士林分公司帳號 72160 號證券帳戶、呂淑萩提供其設於康和證券復興分公 司帳號136843號及群益金鼎證券承德分公司帳號113019號 證券帳戶、林婉玉提供其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兼營證券商新興分公司帳號51741 號及永豐金證券新 竹分公司帳號53317 號證券帳戶、王淑惠提供其設於統一 證券三重分公司帳號135558號及富邦證券仁愛分公司帳號



000000號證券帳戶、郭大智提供其設於元大寶來證券大同 分公司帳號119957號證券帳戶、劉三寶提供其設於第一金 證券自由分公司帳號237439號證券帳戶、徐珮棻提供其設 於群益金鼎證券臺北分公司帳號980210號證券帳戶、黃姵 穎提供其設於宏遠證券帳號0000000 號證券帳戶、蘇介人 提供其設於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帳號72698 號證券帳戶,自102 年5 月20日開始,陸續依照鍾瑋驛以 電話或通訊軟體Skype 、WeChat、WhatsApp、Line、簡訊 所指示之價量下單,並回報成交情形予鍾瑋驛,或由鍾瑋 驛、王子元,逕以周慧美、簡怡青及田宜安所提供之證券 帳戶代操下單,以利鍾瑋驛鎖住籌碼。另林婉玉亦商請不 知情之兄嫂童玉娟,提供其設於永豐金證券新竹分公司帳 號239212號證券帳戶,由林婉玉直接聽從鍾瑋驛指示下單 ,而童玉娟則以其設於凱基證科園分公司帳號14814 號 證券帳戶,另邀集友人陳俊英使用配偶洪美雪設於中國信 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帳號22736 號證券帳 戶,依鍾瑋驛之指示,一同跟單買賣富驛公司股票,以利 鍾瑋驛操作。
(三)王子元提供帳戶及協助下單部分:
王子元明知鍾瑋驛所為係操縱股價,且有向曾建浩等丙種 墊款金主借款,使用該等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買賣富驛公 司股票情形,竟基於配合鍾瑋驛共同操縱該公司股價之犯 意,協助鍾員分散買盤,以吸引其他散戶進場。由王子元 自102 年5 月30日開始,以其設於統一證券仁愛分公司帳 號24416 號、元富證券延平分公司帳號60587 號、富邦證 券城中分公司帳號155312號、元大寶來證敦南分公司帳 號88704 號及永豐金證券南京分公司帳號269838號證券帳 戶,配合鍾瑋驛之指示下單買賣富驛公司股票外,並受鍾 瑋驛指示,偕同不知情之鍾瑋驛友人簡怡青、田宜安至元 富證券開立證券帳戶(受任人:王子元),並直接使用簡 怡青設於元富證券延平分公司帳號64169 號證券帳戶、田 宜安設於元富證券延平分公司帳號64716 號證券帳戶,在 簡怡青、田宜安2 人各自授權操作約400 萬元、200 萬元 之額度內,由王子元自102 年5 月30日起,依照鍾瑋驛之 指示下單買賣富驛公司股票,導致王子元之證券帳戶,於 102 年7 月5 日9 時0 分25秒至9 時08分16秒、同年月19 日9 時02分07秒至9 時08分05秒、同年月22日9 時02分25 秒至9 時05分37秒、同年月23日9 時01分35秒至9 時14分 36秒、同年8 月7 日12時19分08秒至12時24分38秒、同年 月8 日10時05分38秒至10時06分54秒、同年月9 日9 時08



分40秒至9 時12分47秒、同年月12日9 時16分0 秒至9 時 23分59秒等交易日,有與鍾瑋驛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彭梅妹 、林淑娟、蔡承恩曾建浩、曾莊靜蘭、蔡淑真黃姵穎 、洪美雪、王淑惠、楊桂山、張師誠、周慧美、林婉玉等 證券帳戶,連續高價委託買進,影響股價異常上漲3 至28 檔,於102 年7 月11日11時17分26秒至11時23分53秒、10 2 年8 月8 日9 時18分29秒至9 時40分46秒等交易日,有 與鍾瑋驛所掌控之曾建浩彭梅妹、曾莊靜蘭、林珮茵、 林婉玉等人頭證券帳戶,低價委託賣出,致影響股價異常 下跌9 至17檔,又於102 年6 月26日、7 月1 日、8 月8 日、9 日、12日等交易日,與王子元簡怡青及田宜安等 帳戶相對成交。
(四)總計鍾瑋驛王子元於分析期間,共使用47名親友名下合 計88個證券帳戶,以分散證券帳戶及券商之方式,先後買 進富驛公司股票34,032仟股、賣出29,718仟股,分別占分 析期間該檔股票總成交量44,297仟股之76.83%及67.09%, 計有102 年5 月20日等60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 當日成交量20%以上,其中有高達58日成交買進賣出之成 交量,占當日成交量50%以上,計有102 年5 月20日、22 日、29日、6 月6 日、7 月4 日、26日、31日、8 月6 日 、7 日、9 日、12日等11交易日,以高於前一盤揭示成交 價或委買價格買進,致影響股價上漲3 至15檔;計有102 年5 月21日、23日、24日、27日、28日、30日、31日、6 月3 日、4 日、5 日、7 日、10日、11日、13日、14日、 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6日、27 日、28日、7 月1 日、2 日、3 日、5 日、8 日、9 日、 10日、11日、12日、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2 日、23日、24日、25日、30日、8 月1 日、2 日、5 日、 8 日等48日,同時以高(低)價委託買進(賣出)富驛公 司股票,致影響股價同時上漲3 至30檔及下跌3 至18檔; 另計有102 年5 月23日等56個交易日,鍾瑋驛利用前開金 主或友人提供之證券帳戶,渠等彼此間委買價格等於委賣 價格,既委託買進又委託賣出之方式互為買賣,總計相對 成交22,963仟股,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51.84 % ,該相對成交數量又分占其等分析期間買進、賣出總數量 之67.47 %及77.27 %,顯與一般理性投資人低買高賣、 節省交易成本之習慣不符,而係有目的製造該股交易活絡 之表象,吸引不特定投資人進場追價,致使富驛公司股票 收盤價,由期初102 年5 月17日每股47.4元,上漲至期末 102 年8 月12日每股60.9元,漲幅及振幅分別達28.48 %



及39.66 %,日均量726 仟股,更較前1 個月之日均量77 仟股,增加842.85%,悖於同類股(觀光事業類)漲幅 10.55 %、大盤跌幅1.19%之走勢,已破壞股票市場交易 秩序,扭曲市場自由交易價格機能,損害投資大眾權益( 鍾瑋驛王子元共同買賣富驛公司股票所使用之帳戶、富 驛公司股票價量變化比較、操縱富驛公司股價買賣交易明 細、操縱價格影響、相對成交情形、資金往來情形及明細 ,均詳見附表一、二、三、四、五、八、九),其等操縱 富驛公司股價總計損失1,001 萬1,473 元(詳見附表七) 。
三、鍾瑋驛王子元均明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或申報買 賣股票,如經成交,即應在成交後2 營業日內履行交割,且 均明知渠等並無足夠財力,提供保證金向金主墊款,若無法 確保其他資金如期到位,貿然下單大量買進股票,勢必無力 支付交割股款,惟為持續遂行並儘速達成前述操縱富驛公司 股價及造成富驛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俾能順利出脫富 驛公司持股套利之目的,竟基於不履行交割之共同犯意聯絡 ,於102 年8 月5 日及6 日,由鍾瑋驛指示王子元利用廖葉 設於凱基證券士林分公司73635 號證券帳戶,以電話下單買 賣富驛公司股票共150 仟股、19仟股,須繳納交割股款共81 2 萬6,032 元;鍾瑋驛又於102 年8 月7 日及8 月9 日,指 示王子元利用簡怡青設於元富證券延平分公司64169 號證券 帳戶,以網路下單買進、賣出富驛公司股票各121 仟股,須 繳納交割股款共729 萬700 元,102 年8 月7 日及9 日鍾瑋 驛果因無力繳納交割股款,而遭券商申報前開廖葉及簡怡青 證券帳戶違約交割,詎鍾瑋驛竟為避免股票遭券商執行反向 沖銷,無人承接,進而造成股價跌落,致其損失加劇,且明 知其根本無力履行交割,復於102 年8 月8 日、9 日及12日 ,指示王子元依其決定之價量,由王子元以其設於統一證券 仁愛分公司帳號24416 號證券帳戶下單,在王子元刻意隱瞞 先前違約交割一事,且一再向券商稱可提出財力證明之情況 下,券商同意提高王子元單日下單額度,王子元遂於該3 交 易日,分別以電話下單買進富驛公司股票469 仟股、470 仟 股、453 仟股及賣出3 仟股(買進股票數量占各該日市場總 成交量比率為55.63 %、60.8%、65.46 %),須繳納交割 股款高達8,554 萬3,000 元,另王子元亦使用其其設於永豐 金證券南京分公司269838號證券帳戶,於102 年8 月9 日及 12日,依照鍾瑋驛指示,以網路下單買進富驛公司股票共14 0 仟股,須繳納交割股款共859 萬9,734 元,惟交割到期日 時,仍未繳納交割股款,而遭券商申報違約交割,總計鍾瑋



驛、王子元於102 年8 月5 日至12日間,違約交割計1,919 仟股、違約交割金額共1 億1,787 萬4,000 元,違約交割張 數各占當日市場成交比例為10.25 %、13.84 %、26.65 % 、55.63 %、70.5. %、65.46 %,其未相抵之股數仍有留 1,521 仟股,而富驛公司股價,亦因此於102 年8 月13日至 8 月16日連續4 日跌停,股價並由102 年8 月12日之每股 60.9元,重挫至102 年8 月26日之42.65 元,跌幅29.97 % ,日均量576 仟股,較前1 個月日均量639.95仟股減少9.99 %,已嚴重影響該股票市場交易秩序(其違約交割明細、違 約張數及占當日市場成交比例,詳見附表六)。四、嗣王子元對於其於102 年8 月8 日、9 日及12日,依鍾瑋驛 之指示利用其設於統一證券仁愛分公司帳號24416 號證券帳 戶下單,先後單買進富驛公司股票,而不履行交割之行為 ,於犯罪未發覺前,即於同年8 月20日主動前往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自首而接受裁判。五、案經王子元自首、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及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鍾瑋驛及其辯護人爭執櫃買中心102 年9 月23日、103 年1 月28日、同年4 月30日、104 年2 月4 日函各檢附之富 驛公司交易分析意見書及相關交易數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惟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5 之規定,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 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 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 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 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 ,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 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 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 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查櫃買中心係依證券 交易法第62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機構,雖非公務機關, 但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7 條、暨核定發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92條規定,櫃買中心 為監視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情形,平時即得調取投資人的 開戶及相關交易資料,倘發現有異常情形,即應公布或通知 注意交易資訊及處置,追蹤調查後製作有關調查報告,報請



主管機關核辦或逕行舉發,自屬櫃買中心之法定業務。上述 櫃買中心各函文檢附之富驛公司交易分析意見書及相關交易 數據資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 且該分析意見書所引用之數據資料內容,就其敘述某日股價 、何帳戶於何年何月何日何時買賣多少股票及占當日成交股 數百分比若干、相對成交若干等,係記載股市交易之客觀事 實,該部分內容與證券業者提供證券帳戶往來資料無異,乃 櫃買中心依其業務所製作之業務紀錄文書,且該等數據資料 均係以電腦作業予以記錄,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引用 ,乃業務上客觀紀錄之數字,其誤差之機會極少,應屬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之文書,各該數據資料亦無明顯 失真或顯不可信之具體狀況,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至於該等分析意見書中判斷所列證券帳戶之股票交易有無 異常、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分析意見,係就其分析結果, 基於專業之意見而作成,然非屬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所為 之鑑定意見,其所為判斷意見並無拘束法院對於被告犯罪構 成要件該當性之認定,該部分所涉僅係該報告證明力為何之 範疇。
二、辯護人主張吳澤宛、陳俊英於調查局之陳述,無證據能力部 分:
吳澤宛及陳俊英於調查局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陳述,經查無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即無證據能力。 此部分之審判外陳述,另經辯護人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而作為彈劾公訴意旨之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二第201 、202 頁)。本判決於理由欄內引用吳澤宛及陳俊英於調查局之陳 述,係用以說明渠等之陳述,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並非以該陳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使用,併此敘 明。
三、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其他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認該等證據 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 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金主借款並約定給與利息,且利用如 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買賣富驛公司股票,王子元鍾瑋驛 之指示以其證券帳戶及利用被告所可掌控之證券帳戶協助下 單買賣該公司股票,被告指示王子元利用廖葉、王子元及簡 怡青、田宜安證券帳戶下單買賣該公司股票,而未履行交割



等情,被告於原審即坦認上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操縱富 驛公司股價及相對成交犯行,其上訴理由及辯解略以:伊原 係因黃耀賢表示富驛公司日後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的7 成, 可由伊承購,伊才開始購入富驛公司股票,嗣伊有意參與該 公司之經營,方陸續買入富驛公司股票,僅因資金不足,而 有同一交易日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該公司股票,主觀上並無 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意圖,伊買賣此檔股票最後慘賠而無 獲利,公訴意旨所指外圍友人買賣該公司股票部分,伊僅提 供訊息參考,各該友人均係自主下單交易,非由伊掌控、操 縱等語。辯護人另為被告辯以:
⒈依王福祺、楊桂山、何中儀莊豐富、呂淑荻、童玉娟、郭 大智、徐珮棻、陳俊英、蔡世光及吳澤宛等人(以下同稱此 11人時,略稱為:王福祺等11人)之陳述,渠等或係自行評 估後而買賣富驛公司股票、或有部分買賣股票行為係渠等自 行決定,則渠等使用之帳戶從事買賣富驛公司股票之行為, 均與被告無涉。
⒉被告買賣富驛公司股票之價格,均在最佳五檔買賣揭示價格 範圍內,並無操縱交易價格意圖,亦未影響交易價格或市場 秩序。
⒊被告向多位金主借款,因各金主要求之借款利息、保證金比 例各有不同,被告須進行資金調配,而有在不同之股票交易 帳戶內,進行股票買入或賣出行為,致有相對成交之客觀情 事,惟被告主觀上出於資金調配之正當目的,並無營造交易 活絡之意圖。
⒋被告雖有違約交割情形,惟係因相關資金未到位所致,被告 嗣仍盡力籌措資金,以避免影響市場秩序,且其中102 年8 月5 、7 、9 日之違約交割數量甚微,更經元富證券公司函 覆稱:並未造成任何損害。
二、經查:
(一)被告操縱富驛公司股價及相對成交部分: 1.被告於102 年間,先後自友人謝明宏、富驛公司董事長侯尊 中特助黃耀賢處,得知富驛公司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計劃 ,又知該公司公布102 年第一季財報營運虧損,股價連日下 跌至每股新臺幣(下同)47餘元,若無法維持於每股50元左 右之價格,侯尊中以該公司股票向銀行所為之質押借款(借 款人:LUXURY DYNASTY COMPANY LIMITED,保證人:侯尊中 )恐有遭追繳擔保金或遭賣出之虞,被告復希望經黃耀賢向 侯尊中爭取認購該公司可轉換公司債,以投資獲利,乃於分 析期間,利用廖葉證券帳戶,指示受任人即王子元下單買賣 富驛公司股票外,被告另向金主曾建浩林義坤黃瑞珍



丁踴躍王福祺王丕鎮及王振世商借資金,透過該等金主 提供之人頭證券帳戶買賣該公司股票,復邀集友人簡怡青、 田宜安、周慧美、林婉玉童玉娟、楊桂山、何中儀、莊豐 富及其配偶呂淑萩、蔡世光、王淑惠、王曉蕾、郭大智、劉 三寶、徐珮棻、黃姵穎、蘇介人、吳憶彤吳澤宛等人,提 供自有資金及個人證券帳戶,由被告或王子元代操,或配合 被告指示之價量自行下單交易該公司股票(被告所利用之證 券帳戶、銀行交割帳戶詳見附表一)等情,被告於原審即不 爭執上情,且經證人侯尊中於檢察官訊問及審判中時(見A5 卷第3 頁至第7 頁反面、原審卷( 二) 第82頁反面至第85頁 )、黃耀賢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5卷第12頁至 第18頁、第188 頁至第190 頁反面)、謝明宏於檢察官訊問 及審判中時(見A6卷第16頁至第17頁反面、原審卷( 二) 第 77頁至第82頁)、曾建浩於檢察官訊問及審判中時(見A3卷 第34頁至第36頁反面、原審卷( 二) 第119 頁至第120 頁) 、蔡淑真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卷第181 頁至 第183 頁反面、第185 頁至第187 頁)、林淑娟於調查官詢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A3卷第162 頁至第166 頁反面、第168 頁至第169 頁)、張師誠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 A3卷第171 頁至第174 頁、第178 頁至第179 頁)、蘇金貞 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4卷第104 頁至第107 頁 、第138 頁至第142 頁)、林珮茵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 問時(見A4卷第93頁至第97頁、第101 頁至第102 頁反面) 、丁踴躍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卷第78頁至第 83頁反面、第86頁至第88頁)、林義坤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 官訊問時(見A3卷第118 頁至第121 頁反面、第139 頁至第 140 頁反面)、黃瑞珍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 卷第142 頁至第147 頁、第157 頁至第160 頁、A6卷第38頁 至第39頁反面)、黃逸煜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 A5卷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A6卷第11頁至第12頁)、王福祺 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卷第39頁至第46頁反面 、第74頁至第76頁)、田宜安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 (見A4卷第144 頁至第151 頁、第153 頁至第154 頁反面) 、簡怡青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卷第239 頁至 第242 頁、第244 頁至第245 頁反面)、吳憶彤於調查官詢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卷第213 頁至第217 頁、第229 頁 至第231 頁)、王淑惠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 卷第291 頁至第296 頁、第299 頁至第301 頁、A5卷第120 頁至第123 頁、A6卷第43頁至第45頁)、周慧美於調查官詢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4卷第288 頁至第296 頁反面、第



313 頁至第315 頁反面)、林婉玉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 問時(見A4卷第164 頁至第169 頁、第175 頁至第177 頁、 第179 頁及反面)、童玉娟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 見A4卷第30頁至第36頁、第44頁至第45頁、A5卷第129 頁至 第131 頁)、何中儀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官訊問時(見A3 卷第189 頁至第197 頁、第208 頁至第211 頁)、楊桂山於 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4卷第317 頁至第327 頁、 第338 頁至第342 頁)、莊豐富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 時(見A3卷第277 頁至第283 頁反面、第287 頁至第289 頁 反面)、呂淑萩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卷第 265 頁至第270 頁反面、第274 頁至第275 頁反面)蔡世光 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3卷第247 頁至第251 頁 反面、第261 頁至第263 頁)、劉三寶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 官訊問時(見A4卷第66頁至第69頁反面、第74頁至第76頁、 A5卷第142 頁至第145 頁反面、A6卷第65頁至第67頁)、黃 姵穎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4卷第270 頁至第 276 頁反面、第284 頁至第286 頁反面)、郭大智於調查官 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4卷第47頁至第54頁、第63頁至第 64頁反面、A5卷第155 頁至第159 頁、A6卷第57頁至第59頁 )、蘇介人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見A4卷第78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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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