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仁宏
選任辯護人 蔣昕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仁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仁宏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 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客觀上存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 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執 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6年5月26日,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年5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且本案經本院審結,認被告犯殺人罪,事證明確,並以原判 決量刑失輕,於107年4月24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期徒 刑13年,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27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