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四字,104年度,7號
TPHM,104,金上重更(四),7,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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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忠義


選任辯護人 陳憲政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振安


選任辯護人 陳志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彤瑄(原名陳少美)



選任辯護人 李恬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
度訴字第1729號、90年度訴字第376 號中華民國92年1 月30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5550號
、第5975號、第7796號、第10102號、第10103號、第1010 4號、
第10377號、第18935號、第25712號、89年度偵字第38 04號、第
3805號、第17091號、第20876號、90年度偵字第1227號;移送原
審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號、
第25446號、89年度偵字第7573號、第7574號、第8709號、第172
44號、第17314號、第19號、第2180號、第15424號、90年度偵字
第11221號、第1122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3
號、第36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30號、90年
度偵字第105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836號;移
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號、
92年度偵字第10865號、第11317號、第13152號、第13153號、第
13154號、第13155號、第16275號、第20238號、96年度偵字第24
2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
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2年度偵字
第129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戴忠義、陳彤瑄、李振安部分均撤銷。戴忠義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



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捌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李振安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拾萬元,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彤瑄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楊恭福(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9號有罪判決確定) 、楊恭惠(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裁定停止審判)係 兄弟關係,兩人自民國81年間起從事不動產仲介、納骨塔、 渡假村會員卡及壽險代理等銷售業務,對於將商品美化、包 裝,經由廣告、宣傳及業務人員之強力行銷,可提高商品價 格,創造銷售數量之行銷手法具有相當之經驗。因86年間招 攬投資顧問公司會員,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地下盤商交 投熱絡,有利可圖,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即自87年4 月 間起,以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金公司,85年 12月31日設立登記,原董事長為陳彤瑄,88年3 月16日改由 楊恭惠擔任董事長,朱明德、蔡顯玠為董事、黃註財為監察 人)名義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販售業務;楊恭福並化 名「分析師楊鑫」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建金證券國際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師」、「免費送股王資訊」等訊息 招攬消費者,另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高額佣金及快速升遷 等誘因,招攬業務人員進行訓練;又為能取得未上市(櫃) 公司股票供其販售,另在各大媒體刊登「全球統一集團為國 內最專業之證券投資公司及最專業輔導上市上櫃股票承銷機 構」、「擁有數十位分析師、5 位會計師及幕後龐大證券商 ,可提供企業資金,輔導企業上市、上櫃,取得社會資金, 邁向國際化、企業化之水準」等廣告,誘使亟需資金週轉之 未上市(櫃)公司與之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或稱授權 書、證明書),甚或以低價蒐購財務困難之公司股權,以達 渠等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目的。而於招募大量 業務人員後,即由公司組織訓練部門施以職訓課程,利用坊 間多層次傳銷商品方式,將「股票」視為商品向社會大眾推 薦,以高額獎金、福利制度,使不知情所販售之未上市(櫃



)股票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之業務人員,誤信其文宣內容,積 極向其親戚、朋友、同學等人強力推薦,以藉由不斷招募業 務人員迅速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擴展其經營版圖, 累計鉅額財富。楊恭福、楊恭惠復為使一般投資人對其產生 信賴,另成立「全球統一集團」,並在該集團下設立多家公 司,除建金公司外,另於87年10月、11月間,在建金公司設 址之台北市○○○路○段0 ○0 號12樓外之5 樓、7 樓、10 樓成立附表一所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 球統一國際公司)、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全球統一電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 鑫電子科技公司)、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全球中央公司)、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首 富公司),各公司之設備、裝潢均極豪華,使消費者誤認「 全球統一集團」資本雄厚,關係企業眾多,值得信賴,而購 買該集團所推薦之股票,嗣並拓展營業據點至桃園、臺中、 高雄等地。
二、楊恭福、楊恭惠為運用媒體宣傳以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 票,除在報紙、電視臺刊登、播放廣告外,並由集團總監戴 忠義擔任發行人發行「首都時報」;由集團顧問黃註財擔任 發行人發行「全球金融報」;由楊恭福擔任發行人發行「產 業特別報導」,藉由報導方式(非廣告方式)宣傳如附表三 編號1 至20所示公司之投資價值,並由黃芬玲擔任主持人, 在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台、CaSa、 國會衛視、華夏等有線電視頻道播出「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 」、「股市致富」、「跨世紀理財贏家」等節目,或由集團 內部人員如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王德華陳日安、陳 文安、曾睦翰等人,以分析師、各大公司高級主管或專業人 員名義,或由附表三編號1 至20所示各該未上市(櫃)股票 公司負責人、總經理為來賓,公開在節目中促銷該集團所販 售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製播附表二所示全球統一集 團及宇生公司等公司、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公司之簡介及 上開節目之錄影帶,供不知情之投資者及不知情之業務人員 觀看,以達其促銷目的。
三、全球統一集團規模既具,楊恭福即擔任集團總裁、飛中公司 負責人;楊恭惠擔任集團董事長、全球統一國際、建金公司 負責人;楊恭發(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有罪 確定)於87年2 月自軍中退伍後擔任集團執行長、全球中央 、全球首富公司負責人;戴忠義除與楊恭福、楊恭惠籌設全 球統一集團外,並自87年5 月起擔任總監;楊恭福之妻陳彤 瑄擔任集團財務長;朱明德(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9



號判決有罪確定)自87年7月1日起擔任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 ,統籌業務推展及人員組訓,並擔任建金、全球統一國際公 司董事;李振安楊恭福之舅舅,擔任集團商品部顧問,負 責產業評估業務(88年4 月起任職);黃芬玲擔任集團製播 節目主持人與集團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 經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更㈢字第10號判決有罪確定);王德 華(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於87年6 月參與集團之籌設,擔任總裁特別助理,於87年11月離職; 賀濰華(經本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89號判決有罪確定)為美 國公民,長期在美,因其弟賀台華與美國Future Comm 2000 LTD.(下稱F.2000公司)負責人熟稔,全球統一集團88年間 因欲投資美國公司股票,乃經由余逸鶴介紹結識楊恭福,並 自88年7月15日起,以月薪6萬元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海外商品 之分析師(辦公處所設於台北市○○○路000 號4樓之2,係 由全球金融報所承租,由賀濰華負責向經濟部申請設立F.20 00公司在台辦事處之事宜)。渠等均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 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 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 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承銷及證券 商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 仍由上開成員組成全球統一集團產業投資委員會(或稱商品 發展委員會,後改稱商品部),就欲販售之公司股票先作評 估,再以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負責人楊恭惠)及全球統 一國際公司名義,於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之時間,在全球 統一集團或各該公司,分別與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之公司 簽訂股票銷售契約,取得各該公司股票,其後由全球統一集 團所屬公司及附表一所示之各分公司、營業處所對外公開販 售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未上市(櫃)公司(含外國公司) 股票(販售情形如附表三編號1 至23所示,其中部分公司股 票係於取得前,即已先行販售,並有超額販售情形,而編號 22、23千禧商務、臺灣鍍鋅公司因事後合約未成而退款), 並在集團所屬各公司及營業處所揭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 電視牆,供客戶參考購買,而共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證券 承銷及證券買賣業務。渠等復明知附表三編號1 至20所示公 司之實際營運狀況並不符合上市、上櫃標準,主管機關財政 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嗣改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下稱證期局)甚且已表示不擬核准上市、上櫃,而編號21 所示之F.2000公司即將為美國JMJ 公司所兼併,竟隱瞞事實



,意圖為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財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將該等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及 財報資料,刻意加以偽裝美化,由該集團資策部(後改稱媒 體資策部)印製不實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公司「準備 上市、上櫃計畫書」及廣告文宣,內載誇大不實之公司資產 規模、財務狀況、營業能力、產銷計畫、發展前景等內容, 並以全球統一集團網路(網址有:http://www.gpgs. com. tw、http://www.gpgs.com.tw)上載不實之股票交易情形, 如88年1 月27日上載「勝彥、宏岳、技富、宇生、晉銓、玄 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 ,其中宇生成交量2,698千股、高農成交量1,394千股、傳展 成交量1,803 千股」,均高於88年11月26日查獲時之成交總 量宇生639 千股、高農999千股、傳展1,580千股,以大於實 際成交量方式上載,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 公司股票買賣熱絡、搶手,致使如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等誤 信該等公司具有相當規模及發展潛力,值得投資,陷於錯誤 ,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各營 業處所購買該未上市(櫃)股票,並交付股款予全球統一集 團所屬公司,受有損害,而集團成員則藉此獲取高額利潤、 獎金,恃以為生,並以之為常業(除賀濰華外)。附表三編 號1 至21所示簽約過程及不實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廣告 文宣內容如下:
(一)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展公司): 於87年4 月間起陸續由化名「楊峻」之楊恭福及負責建金公 司財務之陳彤瑄化名「陳薏安」出面,以建金公司名義,在 台北市○○○路○段000 號1 樓傳展公司內,以每股10元之 代價,向該公司代表人陳蔡淑汝(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5712、2571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分別 購買該公司股票200千股、200千股、380千股、30 0千股、 500千股,並分別由陳彤瑄收取股票。而傳展公司登記之營 業項目為清潔劑加工製造買賣業,實收資本額雖登記為9,80 0萬元,然員工僅有4人,每月營業額僅約100萬元左右,86 年度累計虧損1,38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負2.6元;87年累 計虧損更達2,695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8元,公司營 運狀況本屬不佳;然為哄抬股價,竟在報紙刊登廣告及在公 司內部文宣資料刊載「未上市的超級黑馬飆股中的超級明星 ,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的股王)獲利轉機超強:86 年每股獲利2.87元、87年預估獲利10元、88年15元。配股超 高:今年有償配股1張、明年後年無償配股1張配1張」、「 目前股價才40元左右,上漲空間大,預計投資5年可增值100



倍獲利奇蹟」、「1年可賺2個股本…首席分析師楊鑫老師」 、「87年度營業額達5億以上」等不實訊息。楊恭福、楊恭 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8元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 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傳展 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 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 股18元至30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傳展公 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傳展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 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自87年5月起,該集團共計販 售傳展公司股票約1,580千股,得款在3千萬元以上。 (二)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農公司): 87年7 月1 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高農公司代 表人孫春男(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 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孫春男將高農 公司股票5,000 千股以每股10元代價,交由建金公司承銷, 其中10% 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代價(即建金公司實際以每股9 元取得,然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故高農食品僅交付約1,400 千股予建金公司販售)。而高農公司86年、87年度每股稅前 盈餘僅分別為0.42元、0.215 元,每股帳面價值僅分別為10 .996元、11.058元,為抬高該公司股價,製作之「準備上櫃 、上市計畫書」,竟訛稱:「5 年獲利百萬的超級股王」、 「一路長紅只漲不跌的奇蹟」、「未來股王高農食品」、「 高農乃全省第一家通過CAS 認證的商品,其產品水準均達世 界級的標準」、「訂單不斷:高水準的產品讓消費大眾吃的 安心,目前各相關業界已相繼下單,公司在不久的將來,更 將在全省各地設廠,全省連線」、「和臺灣省肉品研發基金 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食品工業研發會、技術研發合作、 拓展更新產品提供給消費大眾,是未來的生物科技」及「僅 釋放出極少數的股份,給予最幸運的朋友,現階段只漲不跌 的獲利與未來十倍、百倍的增值」等不實訊息,並在網路上 刊登「高農每股淨值26元…他只釋出4,800 張原始股票給幸 運的投資者認購,目前股價才30到35元」等不實訊息。由楊 恭福、楊恭惠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9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 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 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高農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 佳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者張兆圭等人因而 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29元至43元等 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高農公司股票 。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高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詳如 附表三編號2 所示。自87年8 月1 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該



集團共計販售高農公司股票約999 千股,得款約31,924,000 元。
(三)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銓公司): 87年8 月19日由戴忠義、陳彤瑄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與晉 銓公司代表人王德雄(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 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承銷總代理契約書及授權書。 約定由王德雄提供晉銓公司49% 股權供全球統一集團販售, 其中20%股權 (共2,290 千股),作為全球統一集團代晉銓 公司銷售之代價,另29% 股權(共2,510 千股),則以每股 10元價格(故實際上每股平均價格僅約為5.9 元)交予建金 公司銷售。而晉銓公司實收資本額僅1 億1,450 萬元,於87 年初因遭氾凌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金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倒 債6 、7 千萬元,因此資金調度困難,乃將股票交予建金公 司承銷;斯時晉銓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 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 以高科技股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然為抬高股價,竟製作「 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不 僅將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改為「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於該計畫書又訛稱:晉銓公司「計畫2000年 以高科技類股股票上市或於2002年上市」、「預計今年現金 增資1 億1,850 萬元」、「購買土地約3 千坪(為新竹科學 園區第四期預定地旁)」、「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釋出部分技術股,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作為合法總代理, 僅3 日,銷售量逾6 成,股價由20元上漲至42元,上漲率為 110%」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 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晉銓 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 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 )。且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誆稱:「晉銓目前每股高 價為50元,特惠價33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5元,特 惠價37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5元,特惠價每股為42 元」、「近期將鎖碼」等不實訊息,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0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 交由朱明德等招募及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晉 銓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訊息灌 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謝新村、江蓉華、范麗晴 等人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0元至 42元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購買晉銓 公司股票。楊恭福、楊恭惠等見厚利可圖,又於88年1 月6 日再由王德雄簽訂授權書與全球統一集團,將晉銓公司88年



增資股票共計4,600 千股悉數交由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全球 統一集團販售晉銓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 三編號3 所示。自87年8 月20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 共計販售晉銓公司股票約9,136 千股,得款約219,227,000 元。
(四)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玄國公司): 87年9 月5 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陳彤瑄名義與玄國公司代 表人李文作(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 確定)、張平河(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 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玄國公司釋出持 股6,000 千股,以每股7 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玄國公司 主要業務為廢棄物之處理,並無任何不動產,實收資本額僅 1 億8 千萬元,84年、85年之營業額皆為0 元;86年累計虧 損為3,480 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0.071 元;87年累計 虧損為3,300 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025 元、87年該 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8 元;且斯時玄國公司並非由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 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 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然為抬高股 價,竟製作「玄國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將玄國公司 改稱「玄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訛稱:玄國公司「民 國81年於南投建廠,工研院完成測試報告」、「繼民國81年 在南投建廠後,接下來透過BOT 的方式,將在北部的觀音工 業區及屏東內埔興建廠房」、「民國86年與美國ABB 環保公 司技術合作」,並將非屬玄國公司所有之土地(實係張路、 李金鎮等人所有土地)列於其中,訛稱:該土地為玄國公司 所有,且玄國公司「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玄國環保科 技讓你擁有驚人的獲利,短期即可擁有500%以上的超高獲利 」、「玄國環保科技值得投資參與,增資與配股分紅,獲利 百倍不是夢」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 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 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 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 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 38元,特惠價26元」、「玄國前每股高價為38元,特惠價28 元」、「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每股為30元」云 云。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0元之價格出售 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 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玄國公司前景良好 、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 致使投資人張乃凡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



錯誤,而以每股20元至39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 團所屬公司購買玄國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玄國公司 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自87年 9 月1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玄國公司股票 4,030 千股,得款約97,291,000元。 (五)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直春公司): 87年9月8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直春公司代表 人林英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詐欺部分 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8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簽訂股 票承銷契約,約定由直春公司提供49%股權(約2,695千股) ,以每股10元之價格交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全球統一集團 則交付2,695 萬元與直春公司。嗣於87年11月間,直春公司 增資後再拿出1,960 千股交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而直春公 司實收資本額僅5,500萬元,86年累計虧損為428萬餘元,每 股稅前盈餘僅為1.327元;87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451元, 87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9.487元;該公司於88年6月 財務發生問題,不僅無法支付員工薪資,且發生退票情事, 不僅使銀行對該公司之各種信用額度均減縮,亦造成公司資 金調度困難。且斯時直春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 計師2 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 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然為抬高股價,竟製作「 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訛稱:直春 公司「實際營運之稅前每月平均毛利為新臺幣656 萬元,約 佔營業額32.8%,以如此利潤推算,1年內將可獲得1 個資本 額…預計民國90年正式上櫃」云云,隱瞞直春公司88年發生 退票及無法支付員工薪資等情事。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 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 都時報中,並將直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股,公布參考股價 (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 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誆稱: 「直春高獲利實在夠犀利」、「(88年、89年)有償配股1 股配1 股、「增資配股與配息,股價一路飆不停」、「直春 目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26元」、「直春前每股高價為 50元,特惠價28元」、「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56元,特惠價 每股為30元」、「直春自5 月13日起全面鎖碼」等誇大不實 之內容。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2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 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 情之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直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 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者,致使投資人徐薏 芸、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直春公司股票價格判斷



錯誤,而以每股22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 一集團購買直春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直春公司股票 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自87年9月18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直春公司股票約2,98 6仟股,得款約69,998,000元。
(六)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 87年底,由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等人以全球統一國際投 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與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號以追 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議定股票銷售事宜,並由 知情之該公司掛名負責人即總經理陳正(經本院92年度上重 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技富公司因前登記負責人黃進榮 發生財務危機,乃由股東改組負責人為陳正,公司業務雖由 陳正負責執行,然實際財務及重大決策仍由黃進榮負責處理 )出面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約定技富公司釋出49% 股權(約2,940千股),以每股10元代價予建金公司承銷, 其中15%(約441張)作為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銷售股票之佣金及服務費。而技富公司實收資本額僅6千 萬元,86年度累計虧損為44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0.364 元,該年度會計師簽具修正保留意見書;87年累計虧損為32 7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1.1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 約13.4元,短期內並無上市上櫃交易之可能。然為哄抬股價 ,竟製作「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 案計劃書」,內載技富公司將於90年上市上櫃。並在全球統 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偽稱:「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 價34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38元」、「技 富目前每股最高價為60元,特惠價為45元,近期將鎖碼」、 「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92元,特惠價每股為45元」、「技富 目前每股高價為104元,特惠價每股為48元」、「自即刻起 ,全面鎖碼。」等不實訊息;同時將技富公司以「技富電子 」名義刊登於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全球金融報上,公布參考股 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於實際 交易市場之供需)。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 37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 ,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有關技 富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 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陸海貴、張傳文等人陷於錯誤, 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7元至72元等顯不相當 價格,向該集團所屬公司購買技富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 團販售技富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



6所示。自88年1月1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 技富公司股票約7,911千股,得款217,418,000元(全球統一 集團所屬公司有超額販售技富公司股票情形)。 (七)宏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岳公司): 87年12月4 日,以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楊恭惠名義與宏岳公司代表人林月嬌(經原審以98年度簡 字第3133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由 建金公司全權處理宏岳公司釋股及辦理過戶等股務事宜。約 定由林月嬌釋出該公司49% 股權(共4,900 千股)由建金公 司承銷,其中20% 作為技術股,當作建金公司酬勞,其餘29 % 股權以每股10元計算。而宏岳公司實收資本額僅9,500 萬 元,於87年以前均未有盈餘分配與股東,該公司僅係代理日 本萬田發酵株式會社酵素產品,未曾取得日本中小企業400 億日幣保險,然為抬高股價,竟製作「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自行成立中華生物科技 發展協會,由戴忠義擔任秘書長,訛稱:宏岳公司自88年度 起「有償配股1 張配1 張,無償配股1 張配1 張」、「89年 度有償配股1 張配半張,無償配股1 張配半張,89年度亦有 1 股配1 股之實力,但為申請上櫃,故保留營收50% ,90年 度準備上櫃」、「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研發 成功世界上唯一僅有的植物性酵素食品,並已取得日本中小 企業400 億日幣的保險,產品深獲肯定,已在日本當地銷售 有14年的歷史,不但如此,還得到日本政府有關單位300 億 日幣的補助」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 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 之列為未上市(櫃)強勢熱門股,在前揭首都時報、全球金 融報中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 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 內部公告中宣稱:「宏岳目前每股高價為54元,特惠價27元 」、「宏岳目前每股高價為54元,特惠價30元」、「近期將 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 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 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前揭 有關宏岳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櫃)等不 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 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5元至30元等 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所屬公司購買宏岳公司股票。全 球統一集團販售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 三編號7 所示,自88年1 月4 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 共計販售宏岳公司股票4,651 千股,得款106,619,000 元。



(八)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彥公司): 87年12月19日,由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以全球統一國際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 德(經原審97年度訴緝字第148 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判決免 訴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承 銷勝彥公司股票,並作企業包裝。由邱明德提供該公司37.5 % 股權供建金公司販售,其中35% 股權(共6,580 千股)每 股為10元,另2.5%股權(即470 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佣 金。而勝彥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1 億8,800 萬元,然86年度 累計虧損仍達1,340 餘萬元、87年累計盈餘僅32,000元,每 股稅前盈餘為負0.534 元,每股帳面價值僅約10元,然為哄 抬股價,竟製作「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 計劃書」,訛稱:「90年3 月上櫃掛牌交易」、「88年度營 業收入1,386,348,000 元、每股稅前盈餘8.4 元、稅後盈餘 6.3 元,89年度營業收入1,802,252,000 元、每股稅前盈餘 14.5元、稅後盈餘11元」、「88年要增資1 億6 千多萬元」 、「計畫開發UPS 、ETT 點焊機」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 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 都時報中,將勝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 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 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價格);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 稱:「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48元,特惠價33元」、「勝彥 目前每股最高價為55元,特惠價38元」、「勝彥目前最高價 為55元,特惠價為40元」云云,用以營造勝彥公司股票交易 熱絡、搶手,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 期先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 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之不知情業務人員,將 前揭有關勝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 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張傳文、謝新村 、江蓉華、雷青翰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等公司股票價 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5元至42元等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 團所屬公司購買勝彥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勝彥公司 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8 所示,自88年 1 月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計販售勝彥公司股票計約6, 567 千股,得款約193,200,000 元。 (九)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生公司): 87年6 月15日,由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戴忠義及王德 華等人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宇生公司代表人劉華 權(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 、494 號判決有罪確定)簽 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約定由劉華權提供宇生公司40



% 股權(即2,400 千股)供建金公司銷售,代價為每股8 元 。其中600 千股作為建金公司代為承銷之佣金(亦即建金公 司係以每股6 元代價取得宇生公司股票)。而宇生公司於86 年累計虧損為314 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0.298 元;87 年累計虧損為292 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0.087 元,每股 帳面價值約為9.5 元。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宇生科技上 市上櫃計畫書」,訛稱:「87年到90年間,資本額將分別達 到6 千萬元、2 億(88年上半年)、5 億(88年下半年)、 10億、20億;有償配股1 張配1 張、88年第一次無償配股1 張配1 張、第二次有償配股1 張配1 張、89年無償配股1 張 配1 張」、「投資1 張經3 年配股之下,即有百倍以上的驚 人獲利」、「近期將與許多國際知名之大廠商簽訂合約,並 與許多國際高科技公司(將包括微軟等公司)技術合作,為 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帶來大量之獲利」、「向經濟部 申請軟體發展補助費2 千萬至1 億元」、「購買辦公大樓及 土地興建多處公司廠房,和多家廠商簽約」、「增資計畫中 ,預計在87年9 月現金增資1 億4 千萬元,預計在89年上櫃 ,90年上市,資本額為50億」、「10餘國簽約經銷本產品」 及「未來的台積電、華碩- 宇生科技」云云。楊恭福等並決 定初期先以每股4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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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