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詹金綿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陳秀麗
朱虹靜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五○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 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 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涉違反藥事法關於刑案部分,目前於本院刑事 庭以106 年度訴字第503 號審理審理中,尚未確定。是本件 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03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確有停止訴 訟之必要。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 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