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6號
ULDV,107,除,46,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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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愛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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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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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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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友廢棄物處理股份有限公司│88-ND-0040369-7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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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友廢棄物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