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1號
ULDV,107,除,41,2018052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劉秀鶯
代 理 人 蔡典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
│01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12975-8 │股票│1 │130 │ │
└──┴──────────┴─────────┴──┴──┴──┴───┘

1/1頁


參考資料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