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郵局
法定代理人 李百誠
代 理 人 謝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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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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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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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長耐機械有限公司│台灣企銀虎尾分行│106 年9 月30日│7,350 元 │AF0619101 │ │
│ │陳宗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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