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2號
ULDV,107,除,32,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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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郭耀中即旭成食品行
代 理 人 郭振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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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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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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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旭成食品行郭耀中│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06年8月10日 │260,000元 │0735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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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