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2號
ULDV,107,家救,12,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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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廖尉博 
法定代理人 黃素娟 


相 對 人 廖佳俊 
相 對 人 廖珮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 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 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 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 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 已經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受理在案。另參酌聲請人 因無力支付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法律扶助,為此,提出法律扶助申請審查表等影本為證,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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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