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義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末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 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 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 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與卷附應收帳務明細記載不符,故 經本院於107 年5 月3 日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釋明或提出詳 細計算式,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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