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0號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王柏興被 告 陳永茂 凃宗佑 陳春盛 陳鴻榮 沈圳育 沈秀琴 沈阿卿 張晏造 葉建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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