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6號
ULDV,106,訴,35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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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董裕彬
被   告 林維和
      張秀
      黃錦昌
      董燿名
      董家安
      董冠汶
      林新發
      顏榮華
      董國雄
      董清水
      董正信
      董聰明
      董笹池
      董燈輝
      董政憲
      董秋蘭
      董宜惠
      董如煙
      董正復
      董富田即董煒辰
      董永源
      董崇伯
      董進義
      董燈志
被   告 柳桂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董進順
被   告 董淵翔
      王瑞伶
      董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5 月2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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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