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號原 告 董裕彬被 告 林維和 張秀 黃錦昌 董燿名 董家安 董冠汶 林新發 顏榮華 董國雄 董清水 董正信 董聰明 董笹池 董燈輝 董政憲 董秋蘭 董宜惠 董如煙 董正復 董富田即董煒辰 董永源 董崇伯 董進義 董燈志被 告 柳桂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董進順被 告 董淵翔 王瑞伶 董玉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5 月2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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