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築建材有限公司、徐國忠等人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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