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清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清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復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