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賢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賢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賢寶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780 號核 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