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55號
ULDM,107,聲,455,2018053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瀚元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瀚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瀚元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嘉交簡字第1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於105 年間,因業務侵占 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前開2 罪之事實審 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本件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 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郭瀚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公共危險 │ 業務侵占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5 年10月15日 │ 105 年3 月30日 │
│ │ (聲請書誤載14日) │ │
├──────┼─────────────┼─────────────┤
│偵 查 機 關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 105 年度速偵字第1675號 │ 105 年度偵字第1887號 │
├─┬────┼─────────────┼─────────────┤
│最│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5 年度嘉交簡字第1398號 │ 106 年度易字第360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5 年11月9 日 │ 107 年3 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105 年度嘉交簡字第1398號 │ 106 年度易字第360 號 │
│判├────┼─────────────┼─────────────┤
│決│判 決│ 105 年11月29日 │ 107 年4 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5 年度執字第5171號 │ 107 年度執字第1509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