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26號
ULDM,107,聲,426,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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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姚冠毅



選任辯護人 許舒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訴字
第1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家中經濟狀況 不佳,另有母親需要照顧,請求以限制住居及交保以代替羈 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不能確 保後續審判之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命自107 年 3 月7 日起,羈押被告3 月。
三、查:本案已於107 年5 月16日宣示判決,被告因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共6 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刑 度非輕,本帶有相當逃亡之可能,再被告因另案經裁定應送 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106 年觀執字136 號案件分案執行中,被告除本件宣告 刑外,另需面對執行觀察勒戒之處分,益增其逃亡之動機, 參以施用毒品者,經常因毒癮驅策而逃避刑事訴訟程序被告 早於100 年間即有施用毒品之紀錄,於106 年間又犯,顯然 並未戒除毒癮,縱使命限制住居或具保,亦無法確保不再沾 染毒品,而被告未婚,無子女,僅與母親及胞弟同住,家庭 支持系統亦不佳,若非與羈押,無從保全後續審理或執行程 序之進行,是本件被告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 是否認罪,及其家庭狀況,尚非羈押與否應予考量之因素, 無從僅此准予交保,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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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