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RAJANGTHIN LIKIT即立吉(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RAJANGTHIN LIKIT即立吉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被告KRAJANGTHIN LIKIT 即立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顯難以替代手段保全審判、執行,諭知自民國106 年12月7 日起羈押3 月,並因另案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9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880 號判決無罪,然檢察官已提起上訴而未確定,而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士,在中華民國境內並無固定住所,原僱主台塑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員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責付被告,被告實有可能於本案訴訟程序中自行出境,本院為擔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參酌依刑事訴訟法第316 條規定意旨,命被告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