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23號
ULDM,106,訴,123,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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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有用
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泉忠
選任辯護人 張巧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鐘朝德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周見生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徐慧君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辯論終結,本訂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14時9 分宣示判決
,惟共同被告許素眞部分,因尚有證據待調查,故未能於107 年
5 月9 日審判期日審結,該部分因與本案卷證共用,且有本案被
告兼該案證人之情形,為求判決整體之一致性及節約訴訟資源,
本案有待共同被告許素眞審結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改
訂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14時9 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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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