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號
MLDV,107,訴,28,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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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聖靈宮
法定代理人 彭阿琳
被   告 李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 年度附民字第31號),本
院於107 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及自106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133 萬3,333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00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減縮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5,4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104 年2 月12日起擔任原告之主任委員, 負責管理原告之日常及財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歸 屬原告之金錢,應存入原告帳戶內或用於原告日常開銷,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105 年5 月24 日,利用原告所有、存放於西湖鄉農會之400 萬元定期存款 已到期,並轉為支票後,於105 年6 月2 日將前揭支票存入 其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5020000396528號帳戶內, 並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隨意領取款項花 用。嗣經訴外人邱蘭選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發覺有異報警處 理,而查悉上情。爰依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之規定,提 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刑案在上訴中,希望等刑事判決結果出來之後再 審理。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104 年2 月12日起擔任其主任委員,負責管 理原告之日常及財務,詎被告明知歸屬原告之金錢,應存入 原告帳戶內或用於原告日常開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105 年5 月24日,利用原告存放於西 湖鄉農會之400 萬元定期存款已到期,並轉為支票後,於10 5 年6 月2 日將前揭支票存入其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 戶內,隨意領取款項花用,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而被告上 開行為,經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業



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被告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16 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28號卷第19至26、83至111 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刑事案卷核閱屬實。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僅請求本院待 刑事二審判決後再續行審理,惟於刑事二審判決後仍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本院審酌刑案全部卷證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
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既於任職原告之主任委員期間,無法律上原因侵占原 告400 萬元,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如前所述,則原告依民法 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自屬有據。又原 告對於被告之前揭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 限之金錢債權。而起訴狀繕本係於106 年4 月14日送達被告 (見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31號卷第5 頁),從而,原告併 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0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 原告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主張部分,即無再予審酌之必 要。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 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院併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5,4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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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