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8號
MLDV,107,補,608,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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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玉美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2,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二、被告范玉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沈瑞裕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
  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
  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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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