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謝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東錦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