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徐貴貞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鄭菊香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鄭菊香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暨具狀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
訴 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