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詹曾秀女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頭份市○○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
二、被告詹尚倫即詹天寶之繼承人、詹于婷即詹天寶之繼承人、
詹珠旬即詹天寶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 下
同) 7,239,120 元(計算式: 系爭地號土地面積233.52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0元=7,239,120元)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