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趙福民
趙清蘭
趙福華
趙清保
趙青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福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1,665 元(計算式:38,3335 =191,665 ),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 號房屋之最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
三、被告趙福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