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育儒等51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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