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48號
MLDV,107,補,548,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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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楊明海
      范棓棋
      范劉開妹
      范綉容
      范凱雄
      范兆興
      范錦源
      范月霞
      王范瑞妹
      范朱五妹
      范遠堂
      范經綸
      楊連旺
      楊朝欽
      羅緣華
      羅靜微
      羅秋霞
      黃錦國
      汪錦秀
      范庭瑜
      范譽瓈
      范心怡
      黃佑民
      黃佑毓
      黃月娥
      黃月芬
      周范鳳妹
      范桂湄
      范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桂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具狀人為原告楊明海,原告應提出其
  餘原告委任楊明海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二、被繼承人范阿戊、范佑融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
  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被告范桂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原告就苗栗縣苗栗市南勢坑段下南勢坑小段461 、463 、10
  34、1035、1044、1130、1048、1142、1148、1149、1151、
  1154、1155地號土地,各筆土地請求分割之權利範圍為何。
六、原告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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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