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88號
MLDV,107,補,488,201805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中盛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