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83號
MLDV,107,補,483,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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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和被告朱瑞源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後龍鎮龍南段1682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同段635 建號建物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朱瑞源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
三、被繼承人之朱世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
  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
  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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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