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陳溪松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溪木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榮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