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4號
MLDV,107,補,454,2018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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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李智慶
      彭正道
      楊麗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
  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
  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
  參照)。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先位請求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被告李智慶
  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
  買賣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關係不存在,並將系爭不
  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李智慶所有,則本件先位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293,840 元。而原告
  備位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買賣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李
  智慶所有,揆諸前揭說明,其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為
  系爭不動產之價額8,293,840 元,而其主張對被告李智慶
  債權額為372,755 元,故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372,755 元。二者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故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之價額8,293,840 元為準,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價   額  │
│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段)│(㎡)│ (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1058地號土地     │7.24 │      │    │   159,280元  │
├──┼───────────┼───┤ 22,000  │    ├─────────┤
│ 2 │1059地號土地     │353.53│      │    │  7,777,660元  │
├──┼───────────┼───┴──────┤ 全部 ├─────────┤
│ 3 │323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   356,900元  │
│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53│          │    │         │
│  │6巷3弄11號)     │          │    │         │
├──┴───────────┴──────────┴────┼─────────┤
│                           合 計│  8,293,8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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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