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158號
MLDV,107,苗小,158,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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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孝義
被   告 邵俊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60元,及自民國107 年5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5 年9 月4 日14時3 分許,駕駛車牌8E-8538 號自小客車於國道3 號南向135 公里西湖服務區,因開啟車 門未注意之過失而撞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黃漪籐駕駛車 牌RBH-207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 損,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3,860元,原告依保險契約 已理賠系爭車輛之損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3,86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5 月1 日 (參見本院卷第10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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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