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甘必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 年度家簡上字第1 號履行遺贈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家簡上字第1 號履行遺贈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開庭,相對人甘興 里之訴訟代理人鄭力嘉出庭時有罵聲請人不要臉等語,為討 回公道情事,爰依法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 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 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 4 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 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家簡上字第1 號事件之上訴人,為當 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萍
法 官 李太正
法 官 曾建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