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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7年度,81號
MLDV,107,司調,81,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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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吳春梅
      陳泓志
相 對 人 曾華富
      曾迺珺
      曾重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費用,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3 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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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