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5號
MLDV,107,司拍,65,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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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城即王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6 日將其如附表一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 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渠等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3 月3 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 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二)嗣聲請人因執有相對人等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五紙, 經到期後提示仍未獲全部清償,尚積欠17,255,640元,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五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四、本院於107 年5 月2 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頭份市 │ 太陽 │ │ 310-1 │ │ 38.83 │ 全部 │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文城即王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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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苗栗縣│ 頭份市 │ 太陽 │ │ 316 │ │ 697.36 │ 全部 │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文城即王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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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苗栗縣│ 頭份市 │ 太陽 │ │ 317 │ │ 429.17 │ 全部 │所有權人:王│
│ │ │ │ │ │ │ │ │ │文城即王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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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210 │同上土地│珊湖里4 │住家用、│第一層:102.34 │陽台:30.5 │全部│所有權人:鑫凱工│
│ │ │太陽段 │鄰中正三│加強磚造│第二層:102.34 │ │ │程有限公司 │
│ │ │316地號 │路386 號│ │騎 樓:30.5 │ │ │ │
│ │ │ │ │ │合 計:235.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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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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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尚 欠 金 額 │備考 │
│ │ │ (新 台 幣)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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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3月4日 │14,490,000元 │107年2月10日 │5,76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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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3月4日 │14,490,000元 │未載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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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4月2日 │17,598,000元 │107年2月10日 │7,919,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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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3月22日 │3,996,000元 │107年2月12日 │2,50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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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11月20日 │1,878,600元 │107年2月25日 │1,064,5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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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