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葉廷珪
相 對 人 戴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7 月28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 之不動產及門牌為「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 號」之建物,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35 年7 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 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因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250 萬元,並簽發如附 表二所示之本票五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 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本票影本5 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惟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 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經登記之抵押權者 為限,倘抵押權未依法登記,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門牌為「苗栗縣○○市○○里00鄰○ ○路000 號」之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未為所有 權登記,更無從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自不生設定抵押權之 效力,是揆諸前揭說明,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至於其餘聲請,本院另於107 年4 月3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 債權額表示意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苗栗市 │ 大倫 │ │ 444 │ │ 81.24 │ 全部 │ │
└─┴───┴────┴───┴──┴────┴─┴──────┴────┴──────┘
附表二: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5年8月17日 │500,000元 │未載 │ 140326 │ │
├──┼───────────┼─────────┼───────────┼───────────┼──┤
│002 │105年7月29日 │500,000元 │未載 │ CH775996 │ │
├──┼───────────┼─────────┼───────────┼───────────┼──┤
│003 │105年7月29日 │500,000元 │未載 │ 140309 │ │
├──┼───────────┼─────────┼───────────┼───────────┼──┤
│004 │105年7月25日 │500,000元 │未載 │ 140308 │ │
├──┼───────────┼─────────┼───────────┼───────────┼──┤
│005 │105年8月5日 │500,000元 │未載 │ 1403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