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榮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陸仟陸佰零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謝榮麟於民國106 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3 年
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05月24日止累計464,375 元正未給付,其中438,691
元為本金;24,391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謝榮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5月17日止累計
152,226 元正未給付,其中148,183 元為消費款;
3,543 元為循環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2) ,( 003)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280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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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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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榮麟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06%│
│ │438691│ │5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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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謝榮麟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142398│ │5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榮麟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785元│ │5月1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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