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偉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陸佰捌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偉誌於103 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 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4,685元整未為
清償( 含手續費531 元整、消費款40,727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11,07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57 元
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797元整自107 年0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
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
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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