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靜瑜
吳騰蛟
蔣沛榛即蔣杏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靜瑜前就讀國立南投高商時,於民國95年
8 月24日邀同債務人吳騰蛟、蔣沛榛即蔣杏薇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
300,000 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5年8 月24日起至債
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
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
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
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 年10月1 日,當時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 另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
之利率為2.15%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靜瑜自民國106 年10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44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騰蛟、蔣沛榛即
蔣杏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 一) 放款借據影本2 紙( 二) 申請撥款
通知書3 紙( 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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