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61號
MLDV,107,司促,2661,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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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
聲 請 人 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 位於新竹市香山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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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