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陳姿妤即陳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又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㈡肆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又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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